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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副教授应两局邀请解读土壤环境监管立法
来源:我校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1-09-2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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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2021年9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召开了湘潭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工作会议。市生态环境局生态土壤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科、用途管制科等十四个科室及两局各县市区园区分局参加会议,我院党委委员、环境法学科肖峰副教授应两局邀请,以《土地管理与土壤治理协同推进的法律问题》为题,为两局同志详细解读了土壤环境监管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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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地管理与土壤污染监管工作均聚焦于建设用地质量的特征,肖峰副教授首先以一例国土管理所负责人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土壤污染后被追究玩忽职守罪,一例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土壤污染信息、管控措施信息的告知义务,导致土地开发管理中损害投资利益被判赔偿的案件,阐释了土地管理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能交叉问题。随后,肖峰副教授解读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立法内容,剖析了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土壤环境监管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并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建设用地污染的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后期管理的具体规定,以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程序为例,着重分析了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能时,需要会同评审、共同决定、联动执法的立法规定。最后,阐释了立法条文以“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名,为自然资源部门设定的土壤环境监管权,结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范围,为两局共同做好土壤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了四项工作建议。

通过肖峰副教授的解读,使两局同志充分认清土地管理部门的环境监管义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时需与土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工作交叉点,讲明了《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共通性规定对两局协同推进土壤环境治理的工作要求。

与会同志表示:经过解读,更加明确土壤环境监管的法律要求和工作标准,受益匪浅,并对肖峰副教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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